四川省 » 德阳 » 市委书记李文清 » 家中墙体振动未解决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城建 投诉】家中墙体振动未解决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3-05 19:50 已回复

本人居住在旌阳区廷河路地王豪庭3栋顶楼,家中墙体因顶楼机房和设备无任何隔振降噪措施,引起墙体共振导致家中噪音,严重干扰本人及家人生活和休息,多次和物业沟通,仅做电梯减速处理,家中噪音情况无明显改善。再次和物业沟通后,同物业及电梯维保单位夜间测量家中各个房间噪音高达40分贝,但无后续处理,目前我家仍然存在伴随电梯运行的出现明显墙体振动和噪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六十八条规定“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请领导安排住建部门督促开发商与电梯公司对电梯进行减振降噪处理,还我健康的居住环境。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德阳市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3-14 12:08

市民朋友:
您好!您的来件收悉,针对您反映的“本人居住在旌阳区廷河路地王豪庭3栋顶楼,家中墙体因顶楼机房和设备无任何隔振降噪措施,引起墙体共振导致家中噪音,严重干扰本人及家人生活和休息,多次和物(管)业沟通,仅做电梯减速处理,家中噪音情况无明显改善。再次和物(管)业沟通后,同物(管)业及电梯维保单位夜间测量家中各个房间噪音高达40分贝,但无后续处理,目前我家仍然存在伴随电梯运行的出现明显墙体振动和噪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六十八条规定“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请领导安排住建部门督促开发商与电梯公司对电梯进行减振降噪处理,还我健康的居住环境。”问题进行相关解释和答复:
在我局的要求下,物业公司、维保单位和您在社区人员见证下,已在3月11日对帝王豪庭3栋电梯噪音进行检测。因未按《电梯自行检测规则》要求开展检测,故要求维保单位按规则再次检测,如果噪音结果不符合要求,将责令物业单位配合维保单位进行整改,如符合要求建议您向住建部门投诉。
德阳市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