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们好!
本人于2024年3月2日13时许在汶川收费站高速出口被执法人员拦停,随后被告知本人于2024年3月2日13时15分在G427蓉昌高速99公里处600米驾驶机动车存在超速违法行为(限速80时速101,记6分罚款100元)。
本人对其中部分事实存在异议,质疑投诉如下:
法律依据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五条———在高速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通过固定电子监控设备或者装有测速设备的机动车进行流动测速。
法律依据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法律依据3:《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3则——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放置于路侧明显位置,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不得无故遮挡或者掩盖
质疑1:本路段全程未发现车载及交警手持移动测速设备(有行车记录仪视频为证),超速照片也并非固定式电子眼拍摄。请公示此处超速抓拍设备类型、照片,设置超速抓拍的所有依据、设置地点公示证据。
法律依据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规定要求不少于2幅不同时间拍摄的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
质疑2:现场交警进行处罚时,仅出示1张违法照片。且交管12123App上违法记录中无本人超速违法照片
法律依据5:《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六条——如有异议,请于60日内到××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6:《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法律依据7:《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关于交警执法现场,投诉如下:
1. 要求本人签字时,未尽到告知义务,未引导我阅读文件内容或全文。未告知我应有的权利,如有异议时应到如何处理,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 交警执法现场,未向本人开具纸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人未收到任何回执
(以上内容,有行车记录仪视频录音及同车人员为证)
综上:请相关部门调查该事件相关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如果合法合规本人愿意接受处罚,且本人已经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文件。否则,请还本人公道,撤销该处罚!
网友: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
您通过问政四川平台反映您因在蓉昌高速(都汶段)超速被交警处罚的相关问题,经核查,3月11日,高速公路交警一支队工作人员已将办理情况与您进行电话沟通反馈。
请您继续关注、监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及时进行了联系沟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