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人民法院在无管辖权情况下滥用职权冻结本人名下所有银行卡及微信金融账号
执法机关:中江县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川0623执248号。
1、本人福建省厦门市籍长期居住厦门市,并无与贵院管辖地有过民事纠纷,贵院在未通知的情况下直接执行冻结了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的各类金融账户,导致直接严影响了本人的日常生活!
2、本人与金融公司的民事纠纷属于民间借贷,根据民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3、本人在借贷期间未与任何金融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及补充合同,请也未指定贵院为管辖法院实行管辖判决。对于贵院的执行我严重抗议,并对贵院的审查流程表示怀疑。请出示材料及证据。
4、对于贵院的执行目前对本人造成的影响如下:
一:贵院直接冻结了本人的所有金融账户,致使本人基本出行已成影响,从而影响工作,有可能因此丢失工作。对此我特此先声明。并保留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诉求。
二:无法正常日常生活及维持基本开销。
三:贵院直接冻结了本人的所有金融账户后,家庭所有负担将会由我老婆一人承担,本人上有双亲,下有一子。对此有可能引发家庭矛盾,造成家庭破裂。但我并不想发生此类事件。
5、对于贵院,本人述求解除对本人的金融账户冻结以恢复本人的正常生活。对于贵院的管辖权,本人在厦门,离贵院路途遥远也无力承担来回路费开销,望把此案移交本人所在地法院处理。本人定当积极配合。谢谢
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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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系我院执行案件(2024)川0623执248号案件的被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23)庆仲网裁字第B85号仲裁裁决书和相关法律文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对你财产进行冻结。我院对你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针对此类案件,按照法律规定,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我们法院需要先冻结被申请人的微信、银行卡等账户,冻结后再通知被申请人,因此相关的冻结文书会晚一些送达,您的案件是由庆阳仲裁委裁定的,担保人与申请人签署有相关的担保协议,担保人为中江县所在地的法人机构,担保人担保了你的债务,依据民法典552条等相关规定,该担保有效,故仲裁生效的裁定文书的执行所在地为中江县。我院已依法作出解冻裁定书,请耐心等待。
中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