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解释太敷衍,认定为工伤,按照四川的一个文件支付工亡待遇,有立法法规定的法律效力条文你们视而不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你们也是避重就轻,机关事业单位这态度,老百姓应该哪里申冤?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信任和耐心等待!对您的诉求我们及时进行了处理,相关情况如下:
经成都市金牛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您主要反映因交通事故工亡产生的工亡待遇金额的政策问题,《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第十条的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以上情况工作人员已多次与您电话联系,您表示知晓。如有不明之处或其它问题,请联系金牛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028-62011902。
在此,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