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你好
国家《民法典》中有规定交房未入住的房子物业费可以酌情减免10%-30%,为何我们巴中市物业管理不实行,与物业商议行不通,不但加上了违约金,还说要起诉,不是不交物业费,像这种一直未入住的,酌情减免也是合情合理吧!
尊敬的市民朋友:
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因为小区在接房之日起,物业公司就已经进小区开展服务,例如: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卫生的打扫、特种设备的维护等,业主应当缴纳物业费用。在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中没有空置房可以减免物业费用的规定,我市也未出台任何减免物业费用的政策,您可以通过与物业企业协商来达到减免物业费的目的。
巴中市巴州区房产管理局
2024年2月28日
与物业协商,物业的答复就是:巴中市没有未居住减免减免的规定。根本就协商不了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