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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投诉】举报四川高星建评科技有限公司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qiuyufuniushan  2024-02-27 18:32 已回复

举报四川高星建评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通过公司员工向某和教务部徐某打着为受害人包过“中、高级职称”代评审,不过全额退款的幌子,引诱我于2023年5月15日签订职称评审《咨询服务协议》,协议约定被投诉方(四川高星建评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受害人)提供河南省工程电气高级工程师职称指导及咨询服务工作,并主动通报评审工作进度和及时联系投诉方。根据协议要去我于2023年5月15日和18日分别向投诉方公司账户用微信转账方式转了900元和6300元咨询服务费及资料指导费。在签订合同的当日我按照被投诉方要求提供评审的基础资料身份证、学历证、社保缴费证明等资料,被投诉方当时也已确认资料齐全。

     2023年5月-2023年12月份被投诉方从未主动联系过我,更未提供过任何服务指导。

    2023年6月16日我主动联系教务部徐某,询问评审进展情况,他只是简单答复“资料正在制作准备”,6月20日徐某主动联系我说“向老师已辞职,评审进度情况以后问他”;8月11日再向徐某询问进展情况,13日答复“资料正在准备中,材料做出来后会第一时间发给您确认,包括职称进度到时候也会与您汇报”;10月12日再联系徐某,询问进度情况,答复“渠道正准备申报”,我再次向他确认“资料是否齐全,还有需要我这准备的东西吗?”时,给的答复是“在盖章了,只是资料在渠道,要等申报完他们送来,目前没有需要我这准备的”;11月24日再联系徐某询问评审进展情况,给的回复是“目前在复审阶段当中,2024年1月份左右出结果”,1月2日我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上查询,评审结果已出来,并没有自己的名字,就又联系徐某,并把查询情况给他做了说明,他只是回复“因为渠道是给您走的内部推荐申报,结果出来的稍晚一点,请您再耐心等一等”,并说预计春节边上有结果;当我再三要求查看评审申报资料时,给的答复是“资料在合作单位那边,为保证通过率,没法中途单独拿出来,申报通过后会给您的”,当给他反馈他们公司的固定电话无法打通时,给的答复是“公司更换办公地址,网络在升级”,并提供了他们公司法人汤总的手机号,但这个电话始终无人接听;在2024年1月25日再次联系徐某询问评审结果时,答复“让我再等等,如果到时确实没有通过就按照合同给办理退款”;1月31日再次联系徐某询问结果,给的答复是“二月份会有结果出来”;2月26日、27日连续两天拨打汤总电话及微信联系徐某始终联系不上,没有任何回复;在2月27日11:58分在我的轮番留言并说要报警的情况下,徐某才简单回复“在的,把合同及付款截图发我一下,我这边给您申请”,我收到他的回复后立即把合同、发票及我的付款截图都发给了他,并询问什么时候退款能办理好,给的答复是“7-15个工作日”,我给他再三强调,根据双方合同,乙方违约要给甲方全额退款,他只是说“按照合同给您退,该给您退的肯定是一分不少的给你”。

   今日通过网络搜索发现还有50多名与我情况类似的情况,公司更加地址及更换电话也不及时通知受害人,据了解四川高星建评多以退款学员众多财务会按照退款顺序为由一直拖沓不退款。通过网络查询发现公司法人汤某于2014年12月5日被武侯分局逮捕,目前可以判断该人为惯犯,他们的合同执行性及退款承诺难以令人相信。请警察同志和相关执法部门为我们伸张正义,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高新区管委会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2-28 15:01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高新区正在进行核实处理,请您耐心等待。待正式结果出来后,我们将再次对您的诉求进行回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高新公安分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2-29 10:53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由成都高新公安分局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您反映四川高星建评科技有限公司诈骗案,公安机关依法受理,案子在侦办中,如案件有任何进展将电话与您联系并告知。
以上情况已于2024年2月28日17时01分,与您联系告知。
联系人:刘警官 联系电话:028-85322501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3-15 15:07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由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查,四川高星建评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3栋1单元7层704号开展经营活动,且无法取得联系,我局已于2023年08月18日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待与公司取得联系后,我局将重新启动调查程序。因尚未掌握该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及相关证据,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所规定的立案条件,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如您后续有材料提供,请与我局工作人员联系告知,或通过我局邮箱3218145729@qq.com上传相关材料线索(请备注您的联系方式以及您举报的事项)我局工作人员将另行处理。针对纠纷问题,因公司无法取得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终止本次调解,现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与理解,祝您生活愉快。
以上情况我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03月14日16时05分与您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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