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诉杉板桥407号2号楼万科物业在我们交房时没有逐条讲解相关合约内容。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2,另外我们收房时大厅是沙发茶几,说明这是收房时的消防通过的。现在收房后物业再占用大厅公共区域那就是违法行为。3,物业在没有任何通知及公示告知业主的前提下私自占用大厅公共区域开设便利店,我们不认可。最后我们的要求就是拆除便利店。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已由跳蹬河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目前执行的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该合同第五章第15条中明确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车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他共有物业委托乙方经营(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房屋租赁、商业促销等经营活动)。乙方基于本委托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述共有物业进行经营,委托经营成本列入本物业服务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39条之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在公寓交付时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天荟中心楼宇管理相关要求及增值服务介绍》中,载明“公寓大厅引入便利店,为客户提供配送便捷服务”事宜,公寓所有业主(共1368户)均已签署“我已知晓及认可以上物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规约及增值服务内容”,予以确认。若您对相关条款持有异议,因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根据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58条,由当地社区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建议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0条之规定,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0%以上的业主或者人数占比20%以上的业主向当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组织利益相关业主对“大厅开设便利店”事宜进行共同决定。感谢您对跳蹬河街办工作的支持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