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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 求助】油烟监测数据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2-26 16:33 待解释

尊敬的市领导:

青羊区黄土街龙湖西府琅悦小区长期遭受烧烤等重餐饮油烟直排危害,也数次向政府部门求助,据黄田坝街道城管说,已在14家店铺安装了油烟监测系统,作为居民,在饱受油烟危害时,还是愿意相信政府,也请领导要求黄田坝街道执法人员及时公布每日油烟监测数据,从颗粒物分析及异味分析等各方面拿出“执法已经妥善”的事实依据,也请不要再复制粘贴“每天有几个人去巡查”的说辞。


拜请各位领导以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重,及时向社会公布油烟污染情况。


此致。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青羊区城运中心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2-27 15:40

留言人: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目前承办单位正在处理,后续我们将再次回复办理结果,请您耐心等待,并持续关注平台回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黄田坝街道办事处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2-29 16:05

您反映的问题,青羊区黄田坝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反映该点位餐饮店油烟直排问题,经核实该点位商铺均为独栋商业楼,商铺为商业性质用房,未与居民居住层紧邻,商铺油烟污染物排放口距离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满足《成都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油烟污染物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米;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之规定。商家店内均安装了油烟净化装置且接入烟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相关管理规定,该处开设餐饮店合法合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第一款:“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之规定,城管执法大队黄田坝中队每月会对该点位餐饮商家多次进行不定时巡查,,均发现商家在经营过程中保持油烟净化装置正常使用且有油烟净化设施清洗台账,故油烟直排投诉不属实。该点位已于6月17日和6月18日由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开展了油烟监测,报告显示油烟排放监测结果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标准限值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城管执法大队黄田坝中队对油烟超标排放的商家进行查处。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青羊区城市管理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2-29 17:24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反映的问题,青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反映该点位餐饮店油烟直排问题,经核实该点位商铺均为独栋商业楼,商铺为商业性质用房,未与居民居住层紧邻,商铺油烟污染物排放口距离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满足《成都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17条第2款:“油烟污染物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米;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之规定,商家店内均安装了油烟净化装置且接入烟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第2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相关管理规定,该处开设餐饮店合法合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第1款:“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之规定,青羊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黄田坝街道中队每月会对该点位餐饮商家多次进行不定时巡查,均发现商家在经营过程中保持油烟净化装置正常使用且有油烟净化设施清洗台账,故油烟直排投诉不属实。该点位已于6月17日和6月18日由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开展了油烟监测,报告显示油烟排放监测结果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标准限值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城管执法大队黄田坝中队对油烟超标排放的商家进行查处。
以上情况于2024年2月28日13:00与您联系,已告知进行评价,您未做评价。

 

作者评价:不满意评价时间:2024-03-04 13:03

答非所问,应付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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