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领导!这边想咨询一个问题?意外得知拆迁这方面:关于拆迁赔房的疑问,家庭里面有人正在谈婚论嫁,关于对方这个结婚后要做些什么手续,才可以得到应该得的房子份额呢?时间上,户口上......希望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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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于2024年2月26日在问政四川网络平台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隆昌市人民政府古湖街道办事处调查,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现执行的文件对安置人口的认定规定:依法婚嫁的、依法应抚养子女,其户口未正式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其统计截止时间为征地拆迁房屋人通知被拆迁房屋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之日(即:房屋拆迁公告之日),并按以下办法安置房屋:
1.在征地公告之日前,与已居住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婚姻关系一方的下列(1)(2)(3)项户口未正式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时,可享受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安置对象政策。
(1)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结婚,未享受征地拆迁安置的,其配偶1人。
(2)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农业人口结婚,经调查,其他地方无房屋居住的配偶1人。
(3)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结婚后又离婚,在被征地范围内有合法房屋居住的,其本人1人;如果再婚系农业人口的,未享受征地拆迁安置,其配偶1人,系非农业人口的,经调查,其他地方无房屋居住的,其配偶1人。
(4)符合上述(1)(2)(3)项情况的,其依法应当抚养的子女,经调查其子女无房居住的,每人可享受成本返还建筑面积20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按安置房造价与购房补助之和的30%计算给予优惠购房补助。
2.在征地公告之日后,与已居住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婚姻关系的下列人员,每人可享受成本返还建筑面积20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按安置房造价与购房补助之和的30%计算给予优惠购房补助。
(1)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结婚,其配偶1人,未享受征地拆迁安置,以及依法应当抚养的子女。
(2)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农业人口结婚,经调查,其他地方无房屋居住的配偶1人,以及依法应当抚养的子女。
(3)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结婚后又离婚,在被征地范围有合法房屋居住的,其本人1人以及依法应当抚养的子女;如果再婚系农业人口的,未享受征地拆迁安置,其配偶1人以及依法应当抚养的子女,系非农业人口的,经调查,其他地方无房屋居住的配偶1人,以及依法应当抚养的子女。
3.以上户口未正式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纳入了统一建房成本返还安置,只能享受一次安置的政策,其他地方征地,不再进行安置。
2024年2月27日下午,古湖街道工作人员已将情况反馈于您。
如果您有新的意见和建议可进一步反映和咨询隆昌市人民政府古湖街道办事处0832-3996529。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隆昌市人民政府古湖街道办事处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