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杉板桥路407号,万科天荟中心2号楼,万科物业在未与任何业主沟通的情况下,强行占用公摊面积修建私人商超,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帮助我们业主,拆除商超设施设备恢复公寓一楼会客厅原貌。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已由跳蹬河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目前执行的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该合同第五章第15条中明确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车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他共有物业委托乙方经营(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房屋租赁、商业促销等经营活动)。乙方基于本委托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述共有物业进行经营,委托经营成本列入本物业服务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39条之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在公寓交付时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天荟中心楼宇管理相关要求及增值服务介绍》中,载明“公寓大厅引入便利店,为客户提供配送便捷服务”事宜,公寓所有业主(共1368户)均已签署“我已知晓及认可以上物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规约及增值服务内容”,予以确认。若您对相关条款持有异议,因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根据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58条,由当地社区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建议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0条之规定,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0%以上的业主或者人数占比20%以上的业主向当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组织利益相关业主对“大厅开设便利店”事宜进行共同决定。感谢您对跳蹬河街办工作的支持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