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黄土路100号,龙湖西府琅悦的业主,龙湖物业只收管理费,不尽物业职责。小区12-15栋商铺外摆管理混乱,导致夜间22:00外摆噪音严重扰民,商铺油烟直排,肉眼可见浓烟滚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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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反映的问题,青羊区黄田坝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经调查,青羊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黄田坝街道中队于2024年2月27日20:00左右安排3名文明劝导员前往现场巡查,关于反映12-15栋商家占道经营问题,该点位商铺位于小区红线内,城管执法大队黄田坝中队每天安排工作人员联合物业公司,根据《临时性外摆实施细则》中市容秩序分类分级管理的相关要求,对该商家进行规范,并向商家宣传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下一步,城管执法大队黄田坝中队将督促该小区物业加强对该商家的监管,指导物业公司落实该点位商铺管理方案,同时做好群众的沟通解释工作。城管执法大队黄田坝中队会继续关注该问题。每天安排3名文明劝导员巡查管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关于反映商铺油烟问题,经核实该点位商铺均为独栋商业楼,商铺为商业性质用房,未与居民居住层紧邻,商铺油烟污染物排放口距离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满足《成都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油烟污染物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米;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之规定。商家店内均安装了油烟净化装置且接入烟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相关管理规定,该处不在禁止开设餐饮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第一款:“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之规定,城管执法大队黄田坝中队每月会对该点位餐饮商家进行两次巡查检查,检查中商家在经营期间均保持油烟净化装置正常使用,定期做好油烟净化设备清洗并建立台账。该点位已于6月17日和6月18日由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开展了油烟监测,报告显示油烟排放监测结果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标准限值的要求。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反映的问题,青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青羊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黄田坝街道中队于2024年2月27日20:00左右安排3名文明劝导员前往现场巡查,关于反映周记串串商家占道经营问题,该点位商铺位于小区红线内,城管执法大队黄田坝中队每天安排工作人员联合物业公司,根据《临时性外摆实施细则》中市容秩序分类分级管理的相关要求,对该商家进行规范,并向商家宣传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下一步,城管执法大队黄田坝中队将督促该小区物业加强对该商家的监管,指导物业公司落实该点位商铺管理方案,同时做好群众的沟通解释工作。城管执法大队黄田坝中队会继续关注该问题,每天安排3名文明劝导员巡查管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关于反映周记串串商铺油烟直排问题,经核实该商铺为独栋商业楼,商铺为商业性质用房,未与居民居住层紧邻,商铺油烟污染物排放口距离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满足《成都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17条第2款:“油烟污染物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米;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之规定,商家店内均安装了油烟净化装置且接入烟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第2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相关管理规定,该处不在禁止开设餐饮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第1款:“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之规定,城管执法大队黄田坝中队每月会对该点位餐饮商家进行两次巡查检查,检查中商家在经营期间均保持油烟净化装置正常使用,定期做好油烟净化设备清洗并建立台账。未发现油烟直排的情况。
以上情况于2024年2月28日10:11与您联系,已告知进行评价,您未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