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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关于青白江区宅基地新政策咨询
2024-02-23 19:08:41
已回复
住建局领导好,请问青白江区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 号”的相关内容呢?本人青白江区清泉镇人士,户口上只有我一人,老房子年久失修,拟在原址重建房屋,按照这个新规,“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平原地区每人不超过 30 平方米,丘 陵地区每人不超过 40 平方米,山区每人不超过 50 平方米,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 70 平方米;3 人以下的 户按 3 人计算。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 平方米”。我打算是在原址翻建房屋,不占用耕地,是否可以申请120平方米的住房用地?(按3人计算90平方米,不占用耕地原址修建增加30平方米)。打电话咨询镇上说还没按照这个执行,请问一下啥时候开始执行?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青白江区农业农村局
回复时间:2024-02-28 14: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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