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人社厅领导:我是一名国企下岗职工,2000年响应国家号召夫妻双双下岗,自己以百分之60指数缴纳社保到现在,当时也是按社保局要求(当年缴纳社保标准按全省上一年社评工资)而且每年缴纳金额都上调。现在我们当地社保局说省社保厅有文件(川劳险(1998)8号)2005年以前以灵活人员身份缴纳社保,百分之60指数按50左右指数计算,下岗职工本应得到政策关照是弱势群体不容易,上有老下有小省吃俭用交社保,请问领导这样的规定合理吗?
答:尊敬的网民朋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厅养老保险处工作人员已就您咨询的事宜通过电话向您作了政策解释。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支持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