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3号第二十八条: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川公发〔2021〕135号97: 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处警告。
请问一下各位领导以上这个文件是否是有效文件?如果是有效文件,那车辆川LB8R69的违法行为(见附图)是否符合以上这个文件,处警告处罚!为什么是处罚款100元处罚?是地方部门乱执法,还是过度执法?
根据这个文件(见附图)对我的该违法行为的处罚是不合理的,因此申请撤销该条违法行为!
网友:
您好!您的投诉已收悉,现已将您的投诉转相关部门,我们将尽快对您的投诉给予解答。感谢您对犍为交警的关注。
犍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2月18日
网友您好:
现将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1.您反映的川公发〔2021〕135号文件,该文件在有效期,属有效文件。
2.经查询川LB8R69车辆违法记录,2024年1月26日和2024年1月29日两次在同一地点犍为至石溪1公里400米-犍为至石溪9公里300米区间测速违法行为,对其中第一次超速违法处警告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关于从重处罚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第90条的规定,对川LB8R69多次超速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罚款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3.2月21日上午11时30分,交警大队民警邀请您到交警大队,我们与您面对面交流,将车辆超速违反的法律规定、超速违法行为的风险、该路段前期因超速引发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交警测速的目的、以及启用测速设备以来取得的效果等情况告知了您,您表示理解。
如您还有疑问可致电:0833-4257122。
经办人:沈 慧13990681500
负责人:高 芹13679608620
犍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