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小型汽车川A314D6于2024年2月7日18时1分在东西大街032未按规定停放已被记录,将依法予以处罚。
我短时停放,人未下车,停车等待朋友上车。经了解得知,此路段有临时停放3分钟的柔性执法时间,但未在警告牌上告知停放超3分钟将受到处罚,认为不合理。因管理方未履行告知义务,申请撤销违停处罚。
先生: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针对您反映的问题向您作相应的解释和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第三十三条规定:“车辆停放应当在施划有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
您的车辆于2023年2月7日并未在广汉东西大街违章停车。在此,我们请您以后将车自觉停放在临时停车泊位或停车场点,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祝您家庭幸福,身体健康!
广汉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