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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主大会期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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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主大会期限的问题
2024-02-07 22: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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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筹备组应当自公告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逾期不能召开的,筹备组自行解散。对于这条规定所指的的六个月,是否包含业主大会的成立,也就是说,假设在六个月内的最后一天已经召开了业主大会,能不能继续召开业主大会,直到业主大会的成立?另外,业主大会能不能延期,如果能,最长的期限是多久?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回复时间:2024-02-08 10: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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