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
去年,我和我前妻办理了离婚手续,经协商,我前妻同意将一套婚内购买的房产(所在地成都市)变更为我个人所有。该房产之前是我和我前妻的共同财产,不动产权证上写的我们两人名字,贷款也是以两人的名义向银行申请办理,我计划在具备房贷偿还能力的前提下,将该套房产的房贷和产权由我和我前妻变更为我个人,但银行方面(中国银行蜀都支行)要求必须偿还所有贷款后才出具产权过户相关证明。根据(自然资发〔2023〕29号)和(川自然资发〔2023〕16号)文件精神,请问离婚房产过户能否办理“带押过户”?(据了解,江苏省已可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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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