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8日做出了(2023)川0623财保2419号之一的裁定,并依据(2024)川0623执保26号的裁定,于2024年1月5日冻结了本人财付通账户以及止付相关功能。根据裁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然而中江县人民法院在2024年1月15日做出结案决定且申请人并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情况下,至今仍未依法解除对本人名下财付通账户的冻结以及恢复被止付的相关功能,这显然与我国依法治国的精神相背驰。本人只是一名普普通通的老百姓,由于财付通账户被冻结已经导致本人的生活及工作受到了重大影响,恳请予以解决为感!
市民:
你好!你的留言收悉。针对你所反映的问题向你作相应的解释和答复。
经查,你系我院执行保全案件的被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你财产进行冻结。我院对你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目前,我院已依法做出解冻裁定,请耐心等待。
祝你家庭幸福,生活愉快!
中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