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成都 » 市委书记施小琳 » 关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环保 咨询】关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2-02 16:55 已回复

根据标准《HJ1253-20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子工业》表2所示,计算机制造、其他电子设备制造排污单位,有机废气排放口需监测苯甲苯二甲苯,但是本单位无和苯类化合物相关的工艺,是否需要按此标准监测苯甲苯二甲苯呢,是否是强制监测指标,请相关部门协助回复,感谢,本单位使用的有机物是酒精和水基清洗剂(不含苯类)。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双流态环境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2-05 14:35

留言人: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成都市双流区住建交局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您公司属排污许可登记管理企业,行业类别为计算机制造、其他电子设备制造,自行监测应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子工业》(HJ 1253-2022)表2相对应的行业在有机废气排放口监测挥发性有机物、苯、甲苯、二甲苯等指标。同时,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子工业》(HJ 1253-2022)其他要求5.5.1.1、5.5.1.2中又做了规定:1、“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年1月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生态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2、“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或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以上情况已于2024年2月4日17时,与您联系,您表示知晓。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