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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投诉】成都诚麓置业有限公司存在违规售楼情形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2-02 16:08 已回复

诉求:请相关部门查处,同时希望政府部门能够搭建沟通平台,协助本人解决退房退款事宜。

本人于2023年12月9日前往成都诚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建设的龙湖天府晴川名邸销售中心看房,售楼部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遂州路1266号。

出于信任以及开发商和销售的宣传承诺,于2023年12月10日向开发商交付了5万元房款,并签署认购协议等相关材料,认购该项目的3-1-801房。期间开发商销售人员并未明示、提示本人后期所需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等相关文件,后续家人提醒才发现认购协议表明本人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等相关文件已充分了解并无异议,对此本人立马提出异议,并提出需要查阅相关合同内容。但开发商销售人员却告知合同内容需要交首付签合同时线上直接打印出来才能看到,经多方游说后,其才勉强提供合同内容【合同相关条款,双方权利与义务均已拟好】。经查阅,本人及家人发现合同存在许多不合理的条款内容,便马上提出异议,但开发商销售人员坚定宣称合同是住建局拟定的合同都是统一的格式,以此为由表示合同没有问题,拒绝协商合同条款内容以及重新拟定补充协议的建议,对于合同开头表明可以协商修改相关合同条款内容更是置之不理。开发商以事先修订好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条款损害本人作为购房者的权益。

除此以外,售房过程中本人告知未查过征信,不知道后续办理贷款是否能通过,开发商销售人员承诺本人若征信有问题尽早联系开发商沟通帮忙处理征信流水问题,教唆本人办理虚假征信及流水证明,该行为属于违规售楼行为。(该行为在录音证据中5:00-7:00是提到)

本人在认购开发商开发建设的龙湖天府晴川名邸项目的3-1-801房的过程中还发现其开发建设的项目存在许多违规售楼情形,支付款项:50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其一、开发商在沙盘上的楼盘标注“完美售罄”“火爆热销”“即将加推”等宣传词,营造房源紧张氛围,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

其二、开发商在2栋1单元3层302房展示中,将户型为4房2厅2卫且建筑面积为128m²中生活阳台的墙敲掉,以拓宽客厅的建筑面积,另外,开发商将其中两个房间的飘窗砸掉改建成书桌;在9栋4层402样板房展示中,将户型为4房2厅2卫且建筑面积为143m²中生活阳台的墙敲掉,将半封闭的阳台改为全封闭阳台,以拓宽客厅的建筑面积,亦将其中两个房间的飘窗砸掉改建成书桌,与报建规划不一致,开发商的行为属于违规改建。

  其三、开发商通过挂牌和立牌宣传该项目的潜在价值,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天府新区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2-02 16:32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的留言已收悉,目前承办单位正在处理,后续我们将再次回复办理结果,请您耐心等待,并持续关注平台回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天府新区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2-21 17:21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公园城市局、市场监管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关于反映开发企业未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且涉嫌合同霸王条款的问题。经了解,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已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购房人可自行查看,审慎签约,谨慎选择。若您认为开发企业合同涉嫌霸王条款或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建议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
关于反映开发企业教唆办理虚假征信及流水证明的问题。经了解,开发企业不具有贷款审批、征信审查等相关职能职责,是否符合相关贷款条件,购房人应当向银行进行确认。公园城市局已约谈开发企业,要求企业规范经营销售行为,加强销售人员管理培训。
关于反映开发企业“敲掉飘窗改建成书桌”的问题,经了解,该项目交付样板房位于可售房源2-1-201号房,工序样板房位于2-1-2-202号房。交付样板房作为成品住宅交付标准,工序样板房展示主要施工工艺、工序及各装饰层相互关系。您提供的样板房信息为该项目展示样板房,开发企业已在展示样板房现场提示:“交付房屋(及其室外)的户型、结构、空间、设备、装修等可能会与本样板房不一致,具体以销售合同约定、政府最终审判文件及实际交付现状为准……未列入交房标准清单的,均为非交付标准;请在购房前详细了解‘交房标准’,吊顶、家具等家私软装均非交房标准,亦不作为开发商的销售承诺……样板房未能将所有与实际交付不一致之处以全部‘特别提示’标出,具体以销售合同为准……”。若您认为开发企业展示样板间涉及虚假宣传,违反《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规定,建议收集相关佐证材料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处理。
关于反映开发企业营造房源紧张氛围、宣传项目潜在价值等行为,涉嫌虚假宣传,违反《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问题,建议收集相关佐证材料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处理。
关于反映的退房退款问题,经了解,您与开发企业已签订《认购协议》,若您认为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或开发企业存在欺诈行为的,您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或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合同,但该项请求依法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以上情况已于2024年2月6日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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