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成都 » 青羊区 » 投诉青羊区税务局工作人员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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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投诉】投诉青羊区税务局工作人员不作为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2-02 10:27 已回复

因个人所得税汇缴业务专项扣除信息不对,本人在个人所得税APP提供了公积金借款合同编号,内容信息,工作人员又要求提供银行还款流水,第一个工作人员说没有看到我提供的补充资料,后面我在APP中看到了我提交的补充资料,工作人员又说材料不足,我说你可以通过借款合同编号核实我的贷款信息,她说这不是她的义务,而且我如果提前还款了就不该享受税前扣除,一套流程两套标准,前面几年正常扣除,她说是工作人员审核标准宽松,我说谁主张谁举证,你既然怀疑我的东西不存在,就不能由我再提供资料,她说这是你的义务,我说你要搞清楚我是纳税人,谁在养活谁,谁该为谁服务,她说税务局就是要保证不要偷税漏税,我说那青羊区建筑工地那些农民工的收入该如何纳税,况且我提前还贷更应该属于递延所得税,我借了钱并不能因为我是否提前还贷,就判定我是否该扣除,言辞中工作人员态度傲慢,声音大,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路,这叫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部门之间信息壁垒,又不相信群众,又要求群众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青羊区城运中心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2-02 14:07

留言人: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目前承办单位正在处理,后续我们将再次回复办理结果,请您耐心等待,并持续关注平台回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青羊区税务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2-06 15:00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我局工作人员按照工作要求开展疑点核实(疑点内容为纳税人新增或修改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2月2日上午通过电话方式与您取得联系,请您提供贷款合同与还款情况截图,用于核实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所属年度是否真实发生。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的规定,该工作人员请您提供贷款合同与还款情况截图的确属于核查需要,并非超范围的额外要求。针对您提到的该工作人员沟通态度问题,我局已进行提醒教育,要求工作人员进一步提升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
我局在收到您的意见后,另指派专员电话联系您,告知您上述核实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向您进一步解释了个人所得税事后管理的相关要求,您对我们的回复表示知悉。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青羊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青羊区税务局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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