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成都 » 市委书记施小琳 » 成建价〔2019〕6号文件的适用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其他 咨询】成建价〔2019〕6号文件的适用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1-31 16:51 已回复

在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计划开工时间(同时明确约定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开工令为准)、合同为综合单价合同(同时约定固定综合单价结算时不予调整)合同中未约定适用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政策文件作为计价依据。合同履行中,实际开工时间比计划开工时间晚此时,承包人可否要求直接适用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计价调整的通知》(成建价〔2019〕6号)中第四条与第五条的规定来调整材料及人工价格若发包人不同意的情况下,该文件是否具有强制拘束力?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2-02 17:14

问政网友:
您好!留言问题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计价调整的通知》(成建价〔2019〕6号)是规范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发生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时间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较长计价调整的指导性文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对相关风险发生的处置方式做出约定,未做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依据本文件通知协商价款调整的方式。
此复。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2日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