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计划开工时间(同时明确约定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开工令为准)、合同为综合单价合同(同时约定固定综合单价结算时不予调整),合同中未约定适用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政策文件作为计价依据。合同履行中,实际开工时间比计划开工时间晚,此时,承包人可否要求直接适用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计价调整的通知》(成建价〔2019〕6号)中第四条与第五条的规定来调整材料及人工价格?若发包人不同意的情况下,该文件是否具有强制拘束力?
问政网友:
您好!留言问题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计价调整的通知》(成建价〔2019〕6号)是规范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发生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时间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较长计价调整的指导性文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对相关风险发生的处置方式做出约定,未做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依据本文件通知协商价款调整的方式。
此复。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