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金牛区九里堤交桂二巷21号院的业主,我小区业委会违背民法典二百七十八条,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表决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表小区向政府提交小区改造,违背了小区广大业主的利益。同时在政府的社区保障资金平台,对民意调查,通过多个非本小区人员手机号弄虚作假违规提交赞同意见,违背了关于印发〈金牛区社区发展治理专项保障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社区保障资金项目,可通过社区党组织结合居民实际需求提出项目建议;院落自治组织以院落(居民组、楼栋、单元)为单位,通过“一户一票”等方式收集意见,经民主讨论、表决、提出项目建议;的规定。见附图,我小区21号院只有70户业主,他们却虚构了两百多户点赞,可以说为骗取政府改造资金,到了无法无天,不择手段的地步。希望政府严厉追责,打击巧立名目违背小区民意骗取国家改造资金的行为。另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以及表决规则】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信任和耐心等待!对您的诉求我们及时进行了处理,相关情况如下:
经金牛区九里堤街道办事处调查:社区工作人员调查情况后得知,交桂二巷21号院由于户数较少,物业公司放弃管理后,为了加强小区管理,社区居委会组织小区居民骨干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选举成立了小区自治管理小组,不是业主委员会。您所反映社区保障资金使用问题,九里堤北路社区现阶段正在整个社区30个居民小区广泛征集意见,小区居民申报的项目,所有社区居民都可以支持点赞。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意见征集在成都市社区保障资金e管家平台进行,推动社区保障资金使用流程全面公开,提高资金监管透明度、促进市民需求与服务供给的精准对接。如果您有时间,请到九里堤北路社区居民委员查阅文件,或者向街道相关科室咨询。
以上情况工作人员已于2024年2月1日14:00与您电话联系,您表示知悉。如有不明之处或其它问题,欢迎联系金牛区九里堤街道办事处:87618126进行咨询。
在此,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