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2009年12月1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规则,至今已过去13余年。
问题一:该指导规则所参考法律法规迄今为止皆修订过,该法是否仍有效?
问题二:该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1)若条件符合,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是否应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
(2)若依本条执行,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是否有具体流程规定?
网友
你好,关于你提交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适用有关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1、通过查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未在公告失效和废止文件目录中。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与《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2、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规定“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因此,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