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购买了一套位于成都市简州新城中交景观二期的房子,发现开发商存在如下违规的问题,请政府按照程序法规处理:
1.收房通知书上面要求预交一年物业费
诉求:将收房跟物业费联系起来是否有依据,预交一年物管费是否违规,如有违规请进行处罚
2.预交的首付款当初并没开具发票,而是让我们收房的时候统一开票
诉求:付款后推迟两年才开具发票是否违规,如有违规请进行处理
3.首付款要求刷卡,拒收现金
诉求:这个肯定违法了,央行有规定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得拒收现金,请进行处罚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目前正在处理中,待处理完毕后会将结果进行公布。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由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税务局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公共服务局核实,关于您反馈的预缴物业费才能收房的相关问题,收房通知书中提及“预收物业服务费 高层:预收一年(按《中交锦观观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您可按照《中交锦观观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相关约定缴纳。关于您反映的拒收现金的相关问题,您可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投诉。 以上情况公共服务局已于2024年1月30日16时59分与您电话联系,因您拒接电话,故通过平台回复您。
经税务局核实,您于2021年8月14日与成都中交简州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中交锦观二期)期房购房合同,当日支付预付款,该公司为您开具收款收据。因期房对于房开企业来说属于预售未完工产品,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不动产,并按照实测面积计算准确价款开具增值税发票。如购买方支付购房预付款后要求开具发票的,房开企业可在收到预付款后按照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征税发票),此时开具的发票相当于收款收据功能,不作为产权交易凭据。该公司已于2023年12月根据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为您开具购买房屋全款的增值税销售发票,您可前往该公司领取发票。
以上情况税务局已于2024年1月31日14时59分,与您电话联系,您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