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因誉峰物业反应收取停车费问题,自己未接到主管部门任何电话告知,且该小区的车位合同为格式合同,销售未告知。合同条款强行增加业主负担,该合同是否合理有效呢?主管部门只是初步核实问题,营山其他小区未存在该类收费。且车位业主临停已经缴费过,继续收费是否重复收费,请主管部门答复。
市民朋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交办相关部门处理,请耐心等候处理结果。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在四川日报“问政四川”平台反映的“物业停车费”问题已收悉。经营山县房地产管理局调查后,现回复如下:
一、您在购买车位并签署车位买卖合同后,未办理接车位的相关手续,未将车牌号录入车库智能管理系统;未录入车牌号的车辆进入小区车库均按临停计费收费。
二、近期您在办理接车位的相关手续时,物业公司收取您停车管理费依据是车位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第(二)条第2项约定物业服务费从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或出卖人通知之日(以先到者为准)起由买受人承担,以及第二十三条第(二)、(三)条约定地上及地下停车管理费均为60元/月。
三、我局已再次协调嘉宝物业公司,建议物业公司充分考虑您的特殊情况,积极为您提供方便。关于合同是否合理有效以及是否重复收费问题,您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益。
感谢您对房管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营山县房地产管理局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