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信服务规范(2005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05年4月20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或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用户要求开通、变更或终止电信业务时,电信业务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推诿和拒绝,不得胁迫、刁难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