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成都 » 市委书记施小琳 » 抵制乱圈,为什么不认定?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网友留言

城建 投诉】抵制乱圈,为什么不认定?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1-19 21:36 已回复

温江锦西府A区一楼业主在没有规划私家花园和没有产权的情况下,侵占公共绿地,乱圈乱围私家花园。执法部门拖拉不认定,老是拿业主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说事,让业主走司法程序。就好比“
打个比喻:劳动者到劳动部门反应说企业不给他交社保,企业说我们签订的合同里面约定了不给劳动者交社保的。劳动部门说这是你们的合同纠纷,不归我管,让劳动者自己走司法途径。”这不是瞎扯吗?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道办事处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1-25 10:04

来信人: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涌泉街道高度重视,赓即安排专人进行调查处理,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紫樾锦西府A区位于位于温江区涌泉街道,目前小区房屋已交付使用,前期有业主反映一楼业主擅自在小区一楼侵占绿地使用的问题,我街道赓即会同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现场查勘,约谈小区开发商四川隆和紫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小区物业企业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并协同区信访、住建、规自等部门先后召开居民沟通协调会10余次,目前,相关沟通协调工作持续进行中。区住建局和我街道已责成小区物业企业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加强对小区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对一楼业主违反装修装修管理规定和装饰装修协议等行为依法依规依约制止。
经调查得知,您所居住小区开发商四川隆和紫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该小区商品房时与业主签订了《紫樾锦西府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对“特定空间”的使用和管理做出了相应的权责约定,约定买受人认可出卖人有权将相关商品房毗邻的绿地、花园、庭院等提供给特定商品房的买受人独自使用,买受人认可购买附带特定空间商品房的买受人拥有相应特定空间的使用权等。
如果您对补充协议中“关于特定空间的使用约定”的相关条款的合法性存在异议,或您认为“关于特定空间的使用约定”条款侵害您合法权益,建议您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法申请仲裁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理解。
2024年1月23日16时02分工作人员与来信人电话联系将以上处理情况告知来信人。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涌泉街道办事处
2024年1月24日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温江区住建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1-25 16:59

来话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电!您所反映的问题,区住建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专人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调查核实,紫樾锦西府A区位于温江区涌泉街道洪江路588号,由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提供物业服务。
二、调查核实处理情况
关于您反映“紫樾锦西府A区一楼业主乱围私家花园”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开发商在销售该小区商品房时,与全体业主均签订了《紫樾锦西府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毗邻空间的特定使用权。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期间,区住建局协同区信访局、区规自局、涌泉街办组织召开居民沟通协调会10余次,对住户进行政策宣传、沟通、解释,目前,相关沟通协调工作持续进行中。
三、与投诉人沟通情况
2024年1月23日15时47分,区住建局工作人员已将相关情况通过电话告知于您,您表示知晓。

成都市温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24日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