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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投诉】锦西府产权和违建投诉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迷糊~  2024-01-19 14:34 已回复

本人为紫樾锦西府A区业主,自从接房以来多次反应房屋质量问题,负一楼漏水严重(修复以后没有经历一个夏天怎么知道修补好没有)至今都在发霉,中庭小屋至今都在滴水,一楼楼梯安全门起泡(安全哪里来?),楼梯间粗糙浮皮潦草,多次反馈开放商安置房验收都达不到,大门口淌水严重,进门右手轮椅路段下踏,正大门两侧过车子门和电瓶车门还是用施工时候的门,小区路面反污水严重,确实从新刷了地坪漆,其他铺的石板没有找到问题所在?哪里是一个新交付小区的样子。请主管单位严格按照《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实施细则》成住建规〔2022〕7号,该细则规定了:“在产权首次登记前,银行不得擅自扣划企业的监管内预售款,企业集团公司也不得擅自抽调子公司的预售款。 此外,细则规定,商品房交付期间,开发企业可申请支取监管额度内资金用于交存相应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督促整改。原本这样的质量没有多少人愿意接房,经历过“查封事件”不得已很多人选择拿房,交维修金个人部门。虽然知道可能是开发商的圈套,交房达到百分之80开发商可以提取部分金额,还是选择相信住建领导说的话,可以分栋办理。结果一周后告诉我们还有个幼儿园,要办理大产权幼儿园交付是前提,幼儿园不是本小区配套幼儿园,业主没有享受到,开发商交付问题却要捎上全体业主,试问我们可否和银行商量哈晚一年或是几个月再还款,信访会议上领导还说开发商那个代表几个月没有发工资了,请问我们差开发商一分钱没有?每家人大半辈子的努力都在里面。

     就好比省吃俭用拖家带口买了个商品,说好100万,等把合同签了交付的时候只给值60万,退钱没有,你要不要不由你说,旁边来个邻居说有20万是他付的钱花园要围起来,你可以看,但是不能用,他安有监控,进去就私闯民宅,反应给专管单位,告知只能监督整改,请问又是怎么验收?花园规划图上和交付都没有,杀人诛心啊,除了被动的接受我又能做啥子?我又做了啥子?动不动你可以找法院判决,那各个部门拿来做啥?什么协商10多次都出来?参会人员?参会领导?协商议题?协商结果?如果300多户人都没有通知到3-5户参加,这样的会议只能说组织就是走过场,请问开了10多次还是把路围断?红墙只是变矮了,还是那么多硬化的,估计只是给一楼开的。天天这样的回复只能矛盾升级,停止侵占,恢复原样。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道办事处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1-22 14:25

来信人: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涌泉街道高度重视,赓即安排专人进行调查处理,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紫樾锦西府位于温江区涌泉街道洪江路588号,由四川隆和紫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占地面积为:33147.55平方米,建筑面积为:93926.56平方米,绿化面积为9957.52,商家户数:暂未移交,入住率为:0.08%,目前由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提供物业服务。
二、反映事件及处理情况
紫樾锦西府A区位于位于温江区涌泉街道,目前小区房屋已交付使用,前期有业主反映一楼业主擅自在小区一楼侵占绿地使用的问题,我街道赓即会同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现场查勘,约谈小区开发商四川隆和紫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小区物业企业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并协同区信访、住建、规自等部门先后召开居民沟通协调会10余次,目前,相关沟通协调工作持续进行中。区住建局和我街道已责成小区物业企业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加强对小区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对一楼业主违反装修装修管理规定和装饰装修协议等行为依法依规依约制止。
因您所居住小区开发商四川隆和紫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该小区商品房时与业主签订了《紫樾锦西府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第二十条(关于特定空间的使用约定)第二点:“买受人认可出卖人有权将与相关商品房毗邻的露台、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空调位、设备平台、结构板、夹层、架空层、天井、花池、绿地、花园、庭院等(前述统称为“特定空间”)提供给特定商品房的买受人独自使用,且承担相应的维修义务及责任。买受人认可购买附带特定空间商品房的买受人拥有相应特定空间的使用权。出卖人无需就此向全体买受人另行通知,全体买受人承诺不因此向出卖人及特定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不可撤销的放弃对特定空间的各项权利”、第五点:“若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有庭院的,该商品房庭院实际面积以最终交付为准。该庭院面积不计入建筑面积,不办理任何权属证明。为方便买受人使用并保障社区整体设计风格,出卖人有权结合实地情况对该商品房庭院进行全围合或半围合,围合材料及方式将根据实际情况、户型特点、整体设计风格等因素进行确定。买受人在使用庭院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服从物业公司的统一管理。为维修、维护市政设施及本小区公共设施需要在上述庭院内或周边施工作业的,买受人应配合相关工作”。
如果您对补充协议中“关于特定空间的使用约定”的相关条款的合法性存在异议,或您认为“关于特定空间的使用约定”条款侵害您合法权益,建议您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法申请仲裁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理解。
三、与来信人联系情况
2024年1月22日13时30分,14时09分工作人员与来信人电话联系,因电话拒绝接听,故无法将以上处理情况告知来信人。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涌泉街道办事处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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