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8日中午12点,在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青城山镇桃园路7号9号(东软后街)的饺子王(东软店)点了一份砂锅米线,后续在砂锅中发现一条长约15厘米,宽约1.5厘米的黑色塑料袋,当时反馈给商家后,商家只拿出一罐饮料表示道歉后随即离开。
本人诉求:商家在现场告知系其员工操作不当造成,商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进行赔偿并进行道歉。
本人将同步上传照片及记录至12315、食品安全监督机构进行投诉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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