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四川泸州古蔺人,女儿于2022年4月26日被*铭驾驶川ED55s3号轿车把女儿撞了,又展压了女儿下身肢体,导致小腿受伤,去找保险公司,一直说忙,晓得处理,拖延至今,希望相关领导督促尽快理赔,赔付伤者损失,谢谢!
网民朋友: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回复如下:
我分局于2024年1月18日与您取得联系,在征得您同意后,于当日引导您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泸州市分公司)进行核实处理。
经核实,您女儿于2022年4月26日出险,人保财险泸州市分公司于4月29日按照合同规定垫付医疗费18000元。您女儿于5月治疗结束后,人保财险泸州市分公司多次联系您提交理赔资料您均未提交。2022年8月15日,您自行通过鉴定机构评定其女儿伤情,该机构给出的评定结果为十级伤残,但人保财险泸州市分公司不认可评定结果,双方引发争议。2022年10月,您向古蔺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人保财险泸州市分公司赔偿其女儿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约8.7万余元。案件受理后,人保财险泸州市分公司向古蔺县人民法院申请对伤残鉴定进行复评,复评结果为其女儿右下肢及右足损伤不构成伤残等级,随后您主动撤诉。2024年1月初,在人保财险泸州市分公司多次联系下,您才反馈理赔所需资料,但对理赔方案(即仅理赔住院费用)不予认可签字,人保财险泸州市分公司无法对其女儿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结算理赔。2024年1月29日,在人保财险泸州市分公司建议下,双方通过我市保险合同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您继续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约8.7万余元,双方仍未就理赔金额达成一致。
综上,对于您女儿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因您未及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且在提供资料后对理赔方案不予认可签字,人保财险泸州市分公司无法进行结算理赔,不存在拖延理赔情况。对于您要求人保财险泸州市分公司赔偿其女儿残疾赔偿金,因双方就伤残评定结果存在争议,尚未进入理赔程序,不存在拖延理赔情况。
下一步,我分局将持续督促人保财险泸州市分公司与您进一步沟通,做好理赔相关流程解释工作。
感谢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