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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投诉】“”虚拟”商铺谁来认定?业主维权何其难!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1-17 10:25 已回复

       业主于2015年后陆续在央企中粮集团旗下子公司卓远地产(成都)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中粮大悦城悦街商铺,购买后与同为央企中粮集团旗下子公司的成都中粮悦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街管理公司)签订了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合同从签订到2023年12月31日期间将我持有的商铺委托给悦街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该合同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2024年1月1日起悦街管理公司在未与我签定新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情况下继续使用我的铺面做经营之用,悦街管理公司的做法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我们要求悦街管理公司归还商铺,停止侵权行为。

        悦街管理公司曾在2023年12月底发来通知书告知业主,因悦街已有超过总面积2/3的业主与其续签了委托经营管理,根据《民法典》第301条,其2024年1月1日起有权继续对悦街进行统一经营管理。悦街管理公司解释引用该法律条款是因为业主所持有的商铺没有空间上明确的指示,产权证上没有附图,无法单独供水供电,不能独立使用,是共有形式的格子铺、虚拟商铺。

        我们前往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商铺的档案资料,在房管局留底的经过业主和开发商签字盖章确认的平面图中能够清楚的界定商铺所在的具体位置,该图中明确标识了商铺的方向、面积及编号等信息。我们的商铺在产权上是分割的,且按照购房合同,每个铺面都通水、通电、有过道或出入口,能够能独立使用,我们所持有的不动产单元,是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只是悦街受托经营期间,为了方便管理将相连的多个商铺打通联合经营而已,而并非不能进行分割的格子铺、虚拟商铺。

        经询律师,悦街业主所持有的商铺的产权是单独所有的,并非与其他主体共有,并不构成悦街管理公司所引用的《民法典》第301条关于共有人处分共有物的情形,且根据民法典240条等规定,业主有权单独决定是否对自己所有的商铺行使收益或处分的权利,包括决定是否与商管公司签订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等商管服务合同或租赁合同的权利。

        我们认为悦街管理公司仅是委托协议存续期间代业主对悦街商铺进行管理的受托经营管理的主体,无权对商铺的产权性质及共有方式进行解释和判定。悦街管理公司告知业主所持有的商铺为虚拟商铺及引用不恰当的法律条款的做法是为了引导更多业主认为自己已没有选择,只能按照他们给出的方案以不到原有收益一半的金额低价续签协议。且悦街目前与在营业商户的租赁合同普遍还有2年左右到期,我们现在收回商铺,悦街管理公司会对商户承担违约责任并面临赔偿,因此他们在协议到期后仍强行占用商铺,要求我们续签协议。

        悦街管理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希望通过媒体将悦街管理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公开,使其受到社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督,也希望通过媒体的报道让更多不知情的业主及已经在悦街引导下续签协议的业主对真实的情况有所了解,从而积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现实情况就是大悦城对武侯区的经济贡献是很大的,政府部门也帮着站台,1月15日大悦城请来了武侯区住建局,商务局,司法局,簇锦街道。都是来拉偏架的,管理公司有权判定产权性质?有权判定权属权利?但这些部门都没有指出管理公司的说法有问题,何其可笑!所谓“虚拟”商铺本来就是违法违规的。我们也是通关直接或者间接的途径咨询了很多律师,业主的主张是有理有法,难道政府部门都不懂法吗?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武侯区簇锦街道办事处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1-22 15:39

来信人: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簇锦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针对您提出的悦街租赁相关事宜,1月13日、15日街道搭建平台组织大悦城悦街方、未续签业主方搭建平台就续租问题进行协商沟通,同时商务局、司法局、区住建交局,区规自局的工作人员均有到场为业主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因各业主诉求不同,合同内容约定有差异,建议业主可通过第三方司法平台或者律师团队与悦街管理对接,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以上情况已于2024年1月22日15时38分,与您电话联系,您表示知晓。

武侯区簇锦街道办事处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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