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委信访办领导同志:
您们好!
我是一个普通的劳动者。今特如实向你们反映有关崇州市劳动监察大队行政不作为的事实。
我于2023年5月24日一6月期间在崇州岐伯医院这家私企打工上班,从事全职内科医生岗位工作。上岗前签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写明我的月工资8千元十提成。我2023年5月24日开始上班,上班7天,正常休息1天。我咨询过律师,按照国家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未上满一个月班,工资计算方法是:月工资÷21.75ⅹ上班天数。我5月份的工资应该是:8千元(月工资)÷21.75x7天(上班天数)=2574.71元。但是,崇州岐伯医院给我发的5月份工资是:1806.45元。崇州岐伯医院克扣了我5月份工资:728.26元。(情况属实,有证据。)
我咨询过律师,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我的上述情况归崇州市劳动监察大队管。2024年元月12日我到崇州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此事,崇州市劳动监察大队一个中老年男性工作人员接待的我。我向他陈述了上述情况,并向他出示了相关证据(劳动合同、银行工资单、排班表、身份证等)。他对我说:“崇州岐伯医院克扣你5月份工资,这个事情不该我们崇州市劳动监察大队管,崇州市劳动监察大队没有义务管你这个事情″。就这样,崇州市劳动监察大队这个中老年男性工作人员拒不依法授理我的投诉。因为他长了一双势力眼,他见我是一个无权无势的打工的劳动者,崇州市劳动监察大队这个中老年男性工作人员拒不依法授理并处理,崇州市私企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投诉,这种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崇州市劳动监察大队这个中老年男性工作人员享受着国家、政府给予的优越的待遇,却不依法为民办事,不依法履行其国家公职人员的职责。显然,他已不是国家法律的行政执法者,他是在践踏国家法律的尊严。 作为一个无权无势的老百姓,在私企打工的劳动者,今天我特向你们如实反映问题,我敫切的期盼我2023年5月份的工资问题能够依法、尽快的达到解决。谢谢!
2024年1月22日上午,我局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联系您,请您再次携带劳动合同、身份证和其他证据资料到执法大队办公室核实具体情况,后续将依法帮助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