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是一名外地业主,3年前在攀枝花购买一套过冬房屋,22年8月交付的,目前因工作原因一直未能来收房,目前咨询物业,收房的话需要从通知收房之日起缴纳物业费用,想问下空置房屋也需要从收房之日起缴纳物业费用吗,这个空置物业费用有优惠吗?有没有什么法律支持这个收费呢,谢谢。
已交办相关责任部门协调处理,尽快为您答复。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感谢您的留言,现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费按照约定承担”等规定。目前,无空置房的物业费减免政策。物业费的缴纳时间请根据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
攀枝花市仁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