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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求助】开发商应缴纳的维修基金,催缴、管理主体应是谁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1-13 14:37 已回复

开发商应缴纳的维修基金,管理责任主体应该是谁。

郫县红光同森锦熙小区于 2020年 11 月集中交付,根据《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约定交付使用之日起 730 日内,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按规定承担各自应缴纳的税费。

目前开发商并未缴纳开发商应缴的维修基金,代收业主的维修基金,也未缴纳,业主不能办理房产证。

请问相关部门,维修基金的催缴、追缴、以及管理的责任主体是谁。这是否属于公共事项,是应由政府有关部门管理,还是由业主自行承担。

政府能否帮助小区所有业主,催缴维修基金,履行“公共管理”职责。





开发商未按要求按期缴纳首期专项维修基金,导致房产证无法进行办理,相关部门积极协调,目前主管部门提出方案,跳过开发商,但要求签承诺书,即“业主自行向开发商追讨维修基金”。



我国宪法赋予了以政府为代表的行政机关公共管理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等其他的行政法律规范具体规定了不同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能。即政府对于涉公共利益的事务具有公共管理的权利。实践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所涉及利益范围不仅仅限于小区业主,如果小区电梯的停运造成业主上下楼通行不便,则损害了小区范围内的业主共同利益,如果小区水管爆裂,造成小区外公共道路淹没,则危害了不特定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郫都区网络理政办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1-15 09:36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悉。我们已责令责任单位开展调查和处理,期间可能需要一段时间,请您耐心等待。待责任单位处理完毕后,我们将及时进行结果公布。谢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郫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1-17 14:53

网友:
您好!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郫都区住建局高度重视,现将涉及住建职能的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目前,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拟建议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成都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22〕30号)、《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历史欠交项目”和“问题楼盘”维修资金交存相关事宜的通知》(成住建发〔2022〕127号)和《成都市郫都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快解决成都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郫登遗处领办〔2023〕3号)等规定办理,我局指导开发建设单位,配合不动产部门、属地街道办研究,通过纳入处遗项目的方式,尽快解决维修资金归集问题。
感谢您对郫都区住建局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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