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省级政府部门 » 部门管理机构 »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药品流通七统一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医疗 投诉】药品流通七统一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1-12 14:59 已回复

领导好!请问一下药品流通领域七统一政策是否有过渡期?部分医药批发企业仍在对连锁加盟门店(非企业控股的加盟店)发货?这是在政策上允许的么?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1-15 10:55

感谢您的留言,现回复如下: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第四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统一企业标识、规章制度、计算机系统、人员培训、采购配送、票据管理、药学服务标准规范等,对所属零售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所属零售门店应当按照总部统一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药品零售活动。企业应按照规定执行。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