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好!请问一下药品流通领域七统一政策是否有过渡期?部分医药批发企业仍在对连锁加盟门店(非企业控股的加盟店)发货?这是在政策上允许的么?
感谢您的留言,现回复如下: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第四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统一企业标识、规章制度、计算机系统、人员培训、采购配送、票据管理、药学服务标准规范等,对所属零售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所属零售门店应当按照总部统一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药品零售活动。企业应按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