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好:
我司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一村民,此前我们家房屋、土地被征收了,目前政府有一笔土地补偿费要发放,我想咨询一下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方法。
另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制定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请问四川省政府有出台相关规定吗?
网友:您好!
来信已收悉,即转新繁街道办事处进行办理,现回复如下:
经查,根据川办函[2008]73号文件,第九条: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土地补偿费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乡镇等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
若您有疑问,可直接到新繁街道公园城市建设办公室或拨打83080444进行咨询投诉。
感谢您对新都区工作支持与理解!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