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有关部门领导及执法人员前期的工作
对蓝色空间如意府9栋1单元102住户违章搭建的处理基本满意,但判定前院玻璃房不属违规的结果无法让人接受。
现重新举报,理由有下:
1.破坏建筑结构,已造成安全隐患
玻璃房为固定钢结构,与二楼阳台及楼栋外立面直接相连,此钢结构框架出现下沉或垮塌将拉动整个楼栋。成都地震频繁,安全隐患事实存在。
2.损害其他业主合法利益
一楼前院花园没有产权,仅是专有面积,不得改变其原有用途(花园)。钢结构玻璃房已遮挡二楼及隔壁一楼住户视野和采光,且大面积玻璃反光已造成光污染事实,其遮盖的塑料网无济于事。
以上两点已违反《民法典》第272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3.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一楼私搭玻璃房已明显违反上述第(一)“搭建构筑物”和第(二)“改变住宅外立面”。
4.违建玻璃房不属《成都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变更调整”项目清单》(下称“豁免清单”)
执法部门上次回复:“关于您所反映的现业主正在搭建的钢架玻璃雨棚,根据《成都市建设工程规化许可豁免变更调整项目清单》的规定,业主搭建雨棚和园林景观不属于规划管理范畴,不属于违法建设。”
结合附录照片、现场实际施工结果、及“豁免清单”对应部分原文“无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方案调整的项目,(二)既有建筑项目配套设施…门卫岗亭、雨棚、垃圾收集点…”。其违建玻璃房已超出房檐高度及宽度,事实超高超宽,规模已远超“雨棚”。因此执法部门上次的回复与事实明显不符,不可将其算入“豁免清单”。
5.无视停工通知,继续施工
上次城管执法人员登门调查后向其出具了整改通知,并明确要求停工。其无视停工通知,在2024年1月2日下午3点40分继续施工,完成玻璃房搭建。
6.消防安全
前后院私搭结构已事实封堵前后院出入口,原住户发生过明火事故,浓烟无法排除,后物业破门进入查明情况。消防安全事关整个楼栋。
7.违搭住户欲钻政策漏洞
经了解,其私搭玻璃房暂不封四墙,刚好可钻政策漏洞。但其四周已起水泥墙墩,正面已安装防盗门,想等风头过了再围合四周形成封闭空间的意图明显。
另,该住户私搭前多次与邻居碰面,但只字未提改建一事,故意隐瞒,意欲先斩后奏,木已成舟别人拿他没办法。搭建过程中我方与其沟通,其却闷不做声主动回避,现又匆匆联系各方致电我们想要协调,自诩是在维护小区邻里和谐,实为道德绑架,自私自利。
8.后院存量违建系前业主留下,已围合四面形成封闭房间,违建实际事实。当时原业主在物业叫嚣自己“有关系”,交点钱就不用拆除,结果也确实如此。恳请执法部门此次积极依法处理。
综上,再次恳求有关领导及执法部门对102前院玻璃房违建事实进行研判。作为9栋住户的我们将持续举报,直至其前院玻璃房拆除,隐患接解除。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信任和耐心等待!对您的诉求我们及时进行了处理,相关情况如下:
经金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营门口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于1月12日前往您所反映问题所在地,关于您所反映的长兰路1号9栋1单元102号违法建设问题,工作人员已多次调查处理,该问题点位是新购房屋业主正在进行装修施工,其房屋后院是前业主所搭建的存量违法建设,工作人员已出具了调查通知书,并已按程序依法依规对存量违法建设进行调查处理。目前该业主在其房屋前院新搭建了玻璃钢架结构雨棚、围墙等设施,现场存在将设施改造为违法建设房屋的迹象,工作人员已约谈了该业主,对其进行了法律法规宣传,要求其不得进行违法建设,并对现有搭建物出具了调查通知书,将按程序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以上情况工作人员已于2024年1月12日14:12与您电话联系,您表示知悉。如有不明之处或其它问题,欢迎联系金牛区营门口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87560223进行咨询。
在此,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