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诉人: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怡街50号,交通警察:罗又文。
投诉内容:本人于2024年1月10日早9时40分许在成都市锦江区柳江街道国华街发生交通事故。未确认事故实情草率办案,确认我方全部责任。不听本人任何叙述及现场调查。本人要求调取马路监控及对方车辆行车记录仪,现场民警及三分局民警告知不调监控。也未任何告知确认签字下发事故认定书。
事情经过:我方正常驾驶机动车摩托车直向行驶,于前车保持了安全距离。前车靠边停车,突然变道调头于本人发生碰撞。民警判定我全责。理由为变道超车。本人未超车动向,需调查监控。
投诉处理机关: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
投诉请求:
1、要求上级重新判定责任划分。我方提供现场所有证据照片。
2、要求调取该路段监控及对方车辆行车记录仪。
3、判定对方相应责任。对方驾驶车辆起步时未确保安全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4、麻烦领导秉公执法。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三分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2024年01月10日09时40分,代*驾驶车牌号为川A****F普通摩托车,在锦江区柳江街道永安路与何*驾驶车牌号为川AF****8小型新能源汽车发生碰撞,致双车受损,当事人代*受伤的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确定代*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何*无责任。该事故由视频快处进行处理,来话人称对事故责任有异议。 2024年01月11日14时52分许,民警与来话人取得联系,向其了解情况后,告知来话人该事故认定的理由及依据,如对事故责任有异议,可提出复核申请。来话人表示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