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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投诉】投诉举报成都华锦铭弘实业有限公司违法宣传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1-11 10:47 已回复

投诉书

尊敬的领导:

    我们投诉成都华锦铭弘实业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申请定金20万元;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我叫吕宗霖,2023年9月8日,我来到锦江上院看房子,该项目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椰树街69号,销售说项目周边有很多学校,因为家里有小孩上学的问题,感觉一下子就被吸引了,当天(9月8日)就签订了认购合同,买了21栋3单元1层101号房屋。后来发现周边的学校都在规划或建设中,同时也发现开发商有多处违法行为。

所以我请求退还定金,实在不想多次维权给大家带来麻烦。理由如下:

一、开发商的广告中没有预售许可证号和开发企业名称。开发商售楼部连接样板间的两幅展板广告中,分别标注了“隐逸之院,建面约194-224㎡城市叠墅”,“澄明之境,建面约169-194㎡天际平层”,两幅展板广告中既没有标注房屋预售许可证号,也没有标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开发商销售发送的项目笔记,既没有标注房屋预售许可证号,也没有标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一)开发企业名称;(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开发商在广告中没有标注开发企业名称和预售许可证号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二、开发商销售发送的项目笔记广告中,宣传“梅香湖升级改造进度(步行8分钟),三圣乡玩乐推荐(距离项目步行10分钟),地铁13号线及机场快线通车标准(步行7分钟),国际学校介绍(步行7分钟),特色主题商业(步行7分钟)”。开发商用时间概念偷换物理距离的方式,误导购房者,从而作出错误的购房决策,我认为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同时《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我自己查询了相关资料,微信公众号“福建市场监管”2022年12月23日的推文中将“15分钟通达全城”都列为违法广告。微信公众号“成都市场监管”在2021年11月1日发布的推文里,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同样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罚款75万元。

三、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号就开始发布广告锦江上院首批房屋2023年3月29日首次取得预售许可证,但是开发商微信公众号“锦江上院”2023年2月13日、2月25日、3月2日、3月6日、3月13日、3月21日、3月23日已经发布房地产广告,这些广告中非仅介绍项目名称,而是介绍了房屋面积等具体房屋形态,违法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四、开发商项目示意图比例尺使用不当,在项目示意图上,故意放大锦江上院项目所占比例,缩小规划或建设中学校的比例,并且故意把这些学校呈点状分布在楼盘周围,显示楼盘距离这些学校近,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锦江区政府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1-16 16:49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锦江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锦江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2024年1月12日9时51分,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圣所工作人员与您联系,告知您事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该问题属于您与企业在履行订购协议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范畴,建议您与企业协商进行处理,如对协商结果不满意,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按照合同相关约定及条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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