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成都蒲寓公寓签订房租赁合同,中介从业人员存在隐瞒欺骗,不诚信行为。
诉求如下:
1、租赁合同非房东本人,中介公司未提前告知。租赁合同王*弟,房东王*纪。未如实告知房东真实情况,属于欺骗行为。
2、租赁合同约定面积40平米,与实际房本面积35平米有差异,未提前告知。严重影响使用。
3、未提前告知通过平台支付,会收取手续费及资金未进入监管账户。
4、要求开发票,至今未开票给我,中介人员租房前与租房后态度差。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5、未交接钥匙,也未入住。未完成合同约定交接。
诉求:全额退还押金及房租及其他附加费用4494.83元。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高新区正在进行核实处理,请您耐心等待。待正式结果出来后,我们将再次对您的诉求进行回复。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由高新区西园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社区发展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分别与您以及四川蒲寓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蒲寓)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并积极协调双方。蒲寓回复:关于您提出的退还全部房租及押金,蒲寓只能退还房租及一半押金。若您认为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以上情况已于2024年1月15日13时59分,与您联系告知。
来话人:
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郫都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郫都区税务局犀浦税务所进行协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您于2024年元月初与成都窝边住房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房协议,并发生租赁纠纷,租赁公司业务员无开具发票权限,无法当场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郫都区税务局犀浦税务所于2024年1月5日接到投诉后,立即与双方沟通了解,租赁公司于1月5日开出发票(票号2512000000003123308),并将电子发票于2024年1月5日下午17时44分通过微信发给您。
感谢您对郫都区税务局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郫都区税务局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