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于 2021年7月11日与该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十七条条约定了交房日期为2023年12月30日前。但至今尚未交房,只是于2023年12月20日接收到了出卖人的延期交房告知函。告知函中针对延期交付不尊重事实,单方面以疫情,高温限电加天气因素搪塞,时告知函中未具体约定清晰延期至具体时间,以及赔偿方案和标准。且不说以上因素情况下,成都很多小区还出现提前交房的案例。同时,经业主自行走访了解,系小区存在开发商拖欠建筑商进度款,导致具体施工人员的工资拖欠,进而无足够人员进场完成小区最后的收尾工作,导致小区交付住房遥遥无期。请住建部协助处理解决。
网友:您好!
来信已收悉,即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办理,现回复如下:
关于开发企业主张的逾期交付的理由是否成立,是否可免除其违约责任,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提请司法机关裁定。同时,新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督促开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相关义务,积极与您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您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此,感谢您对新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感谢您对新都区工作支持与理解!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