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人涉案房屋是1985年开始修建的房屋,二申请人属于共同共有人。共有人的身份地位在一、二审判决书中得到确认。申请人与徐*模系母女关系,多年来二人一直居住在一起。申请人徐*模共有4个子女,除张*君外还有3人,他们早已分家独立生活,多年来都没有往来。由于被申请人不依法处理涉及二申请人的房屋拆迁补偿,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并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在此期间,二申请人依法对被申请人提出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其与二申请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无法定手续,无主体资格,无法定程序,任意毁坏拆除所涉案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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