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反映购买了成华区迎辉路227号华侨城滨江壹号26栋2903号的房子,反映开发商2023年7月1日通知交房,验房时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整改,并未接房入住,2024年1月5日再次验房,发现开发商并未整改,并未给出具体维修日期 ,理由是人手不足 物业公司却要求市民缴纳从2023年7月开始的物业费 本人尚未收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79号令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市民: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悉收,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质量问题已处理,涉及到物业费问题建议您向属地物业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