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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留言

其他 咨询】房屋过户及税务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1-07 20:01 待解释

想咨询四川省税务局及房管局房屋买卖个税及过户方面问题,本人已婚和丈夫名下已有一套住房,现父母准备赠与我们一套住房,问题一:这套赠与的住房如果再次出售,我们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按房屋现在卖价的1%计税还是按卖价与原价差额的20%计税,这两种计税方式是由个人选择还是由税务局选择。问题二:该赠与房屋系原单位房改房,父母只有一部分产权,能否在这种情况下过户或者是父母缴纳相应费用后再办理赠与。问题三:如果父母单位不同意将公有产权部分转让给私人,是否符合目前的政策,有相关法律依据。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1-09 11:44

问政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成府发[1998)200号)文件关于“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可按原房改政策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夫妻双方只能一处购房和只能享受一次优惠购房”的精神,单位存量公有住房为1999年底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购房对象为1999年底前已承租该套房屋且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的该单位职工(家庭),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家庭)可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单位备齐相关资料报市房管部门办理公转私或完善产权手续。
针对您的诉求,请您积极与单位协调,若经单位审核同意,您符合相关条件并能备齐相关资料,则可由单位报住建部门审核办理公转私完善产权相关手续。
以上情况,已于2024年1月9日拨打电话告知,您表示知晓。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9日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青羊区税务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1-10 13:53

尊敬的纳税人:
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反馈如下:根据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青羊区税务局
2024年1月10日

 

作者评价:不满意评价时间:2024-01-11 09:47

请税务局认真看清楚我咨询的问题,是受赠房屋再出售,再次出售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税务局是按20%差额计税还是1%卖价计税,是我个人选择计税方式还是税务局选择计税方式。
对成都市住建交局的回复很满意,清楚明了,文件依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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