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农村户口,双方都属于四川省内户籍,可以投靠一方迁回农村吗?
市民朋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交办相关部门处理,请耐心等候处理结果。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在四川日报“问政四川”平台咨询户籍迁移等相关问题已收悉。经营山县公安局调查,现回复如下: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70号)要求,执行“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的户籍迁移政策,即户口登记在城镇的人员和户籍属性为“城镇居民家庭户” “城镇居民集体户”的居民,不得迁移到农村地区户籍地址上。且根据《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第五条“规范农村地区户籍迁移政策”之规定:“农村地区户籍迁入要严格规范管理,按照公安厅和各地制定的政策规范执行,原则上只允许农村户籍居民相互迁移,且符合以下条件: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地区户籍人员,因结婚申请户籍迁移的;农村地区夫妻离婚后,一方申请迁移回原籍地村组的;对户籍登记在农村的未成年人,申请投靠父母迁移的;户籍登记在农村的孤儿和孤寡老人,其近亲属经公证机关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申请投靠农村亲属迁移的”。
感谢您对营山县公安工作的支持,如有疑问请电话咨询:0817-8210832。
营山县公安局
2024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