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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中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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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中第四十三条
2024-01-05 21:32:23
已回复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43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期报告并组建换届小组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发出换届通知书,督促其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组建换届小组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条例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规定组建换届小组。请问根据此条,业委会已解散的非正常换届,均可按照《省条例》中约定的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各种要求来进行?是否可以适用《省条例》第二十七条?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回复时间:2024-01-09 1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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