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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投诉】投诉成都高投及其置业公司霸道收取高额停车费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1-03 17:08 已回复

领导您好!
我是高新区【高投•新悦府】的业主,投诉高投置业霸道收取高额停车费
【投诉内容】
一、合同约定的停车费为255元/月,但高投要违规收取385元/月的停车费
1、证明材料:业主在购房时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写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使用人按照255元/个·月的标准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
2、高投违规行为证明:
(1)第一次违规:2023年3月13日,成都高投置业发布了《关于新说府璞园地下室车位租金标准的公示》,车位月租金350元/月(不含车位管理费,加管理费435元/月),明显与合同255元/月不符合。
新悦府业主为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纷纷发起投诉,高投出面现场沟通了一次,但后续未有任何回复。
(2)第二次违规:2023年12月25高投置业发布了《关于新悦府璞园、珺园小区地下停车场收费的公告》,车位月租金300元/月(不含车位管理费,加管理费385元/月),再次明显与合同255元/月不符合。
新悦府业主再次为了维护正当权益发起投诉,高投却回复(1)签订的合同是物业合同,与开发商无关;(2)停车费定价为市场定价,不需取得业主同意,并举例定价参考小区为【北大资源紫境府】,该小区停车收费即为300元/月。

二、高投停车费不合理,自我矛盾,诱导消费
1、两次收费标准不一致,且两次都与合同不一致,对高投的定价标准存疑。
2、高投回复签订的是物业合同,与开发商无关。但物业是开发商聘请,可推论合同由开发商授意,现在高投翻脸不认合同条款。

3、高投置业回复签署购房合同同时签署的前期物业合同中包含的255元/月的属于小区没有的共有产权车位,与业主玩文字游戏,诱导消费。
4、高投回复参考【北大资源紫境府】,该小区房价均价为3.3万元/平,而新悦府房价均价2.2万/平,用房价相差1万的小区参考是否合适?【北大资源紫境府】停车费为300元/月,按市场定价新悦府是否应该更低?

请行业主管部门出面协调解决该问题,高投新悦府为新川交付的第一个人才公寓,希望不要让无良开发商胡乱定价扰乱市场,出尔反尔诱导消费视合同为废纸,更不要因此损害高新区引进人才的战略定位,因为一点小事损害高新区人才公寓名声。


此致,敬礼!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高新区管委会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1-04 11:43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高新区正在进行核实处理,请您耐心等待。待正式结果出来后,我们将再次对您的诉求进行回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高投集团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1-10 09:54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由高投集团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您反映的“违反合同收取高额停车费”事宜属高投集团下属公司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组织建设的新悦府项目。
经核实,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号)等相关要求,我司结合新悦府项目所在区位、商品房项目定位、规划车位配比(含充电车位)、项目周边车位租金水平及停车费收费标准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了项目地下车位收费价格,并已于2023年11月6日经成都市高新区公园城市局审查确认项目机动车停车场符合办场条件,予以备案并颁发《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证书》(珺园备案编号:60639、璞园备案编号:60640)。我司于2023年12月20日发布《关于新悦府璞园、珺园小区地下停车场收费的公告》,车位月租金为300元/月(不含车位管理费)。您反映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的255元/个/月是物业服务企业代替全体业主收取的占用业主公共区域停放车辆的服务费;我司公示的300元/个/月属于场地租赁费,即租赁有所有权或经营收益权专属我司的地下室车位租金,二者是完全不同的收费区域和收费性质。
我司工作人员已于2024年1月9日15时09分与您取得联系,并将以上情况告知您。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1-10 09:55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由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查,新悦府璞园、新悦府珺园于2023年11月6日经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审查确认,予以备案并颁发《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证书》(璞园备案编号:60640、珺园备案编号:60639),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发布《关于新悦府璞园、珺园小区地下停车场收费的公告》,车位月租金为300元/月(不含车位管理费)。经查,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服务费:车位使用人按照255元/个·月的标准缴纳车辆停放服务费”,该费用指物业服务企业代替全体业主收取的占用业主公共区域停放车辆的服务费;《关于新悦府璞园、珺园小区地下停车场收费的公告》公示“车位月租金为300元/个·月”,该费用指场地租赁费,即租赁有所有权或经营收益权专属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的地下室车位租金,二者属不同收费区域和收费性质。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号)“自2015年2月1日起,放开已具备竞争条件的以下7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七)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的规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属市场调节价,交由业主与接受委托的经营者协商议定,若业主对该公示停车收费价格不予认可,建议可以与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调价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提起诉讼、仲裁。
综上,本次调查中,我局未发现存在投诉所反映涉嫌违法的行为,决定不予立案。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4年1月5日17时39分将答复书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处,感谢您的理解,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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