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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投诉】聚亿玺悦府强制要求预交一年物业费才交房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4-01-02 20:57 已回复

本人作为聚亿玺悦府小区的业主于2023年12月23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聚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亿公司”)寄送的《商品房交付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本人需按照住宅3.95元/㎡缴纳一年的物业服务费后才能收房。
根据法律规定及《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第十七条第(四)项交接程序的约定,交房的程序应该是:1.核实买受人身份,2.查验房屋状况,3.确认房屋建筑面积及相关费用结算即补缴房屋面积的差价,4.办理房屋占有、使用的交接手续即聚亿公司向本人交付钥匙、用电卡并且双方签署房屋交接单。
因此,聚亿公司向业主交房时,先收物业费再交钥匙的做法,是其单方制定的对自己有利、对业主不利的收房程序。并且本人认为,收房和支付物业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分别对应买卖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并无必然联系。在本人未缴纳物业费的情况下聚亿公司作为开发商无权拒绝本人收房的要求。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第二十八条及《物业服务手册》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时间到业主、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止。因此,该条款并未约定合同期限,而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故该约定无效。
即便该约定有效,该条款也显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不固定期限的合同。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予以约定。预收物业费的,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的剩余期限。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得约定预收物业费。”因此,四川德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桑物业”)无权约定预收物业费。
根据《四川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定价目录,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政府指导价并公布。政府指导价实行动态调整。”及成都市武侯区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单位下发的《关于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武发改〔2020〕44号)的规定:“ 三、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别墅等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四级物业的收费标准为1.9元/㎡±15%。采用五级物业服务标准的住宅物业小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进行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或签署协议选聘核准表之前,持《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核准表》以及规定需提交的材料向区住建交局、区发改局、区行政审批局申请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核准。建设单位按《核准表》确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在该住宅物业小区的物业服务招标文件或协议选聘核准表中明确。”但物业服务招标文件并未有《核准表》确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因此前期物业合同中物业费的收费标准无效。
综上,请相关部分责令聚亿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交房,责令德桑物业按照法律规定收取物业费。
此前已投诉,住建部门回电称预收一年物业费是不合法的,且住建已通知聚亿物业经理不应预收。但2024年1月2日业主去收房,聚亿物业强制要求预收一年物业费才给钥匙,业主求助致电住建部门,住建部门改口说按合同办事。请领导彻查!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武侯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4-01-04 10:39

留言人: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违规收取物业费的问题;经了解,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费。收费标准和定价的问题建议您向区发改局反映进行处理。我局要求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以上情况已于2024年1月3日与您联系,您已知晓。



武侯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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