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我于近期购买了位于新津区杨柳大道88号旭辉天府未来城一期的一套房屋。2023年12月22号--28号为房屋的集中交付时间,但是从22号开始,业主进行验收房屋时,发现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空调严重减配,影响正常使用),交付的房屋标准与合同中约定的不一致:
合同中明确标明了房屋空调的交付标准为美的MDVH-V160W/N1-5R0(E1)型号,我们收房时实际的空调型号为美的MDVH-V140W/N1-5R1P(E1)或MDVH-V120W/N1-5R1P(E1)型号,这一差异严重违背了我们在合同中的协议,也影响了我对新房的使用体验。
基于此,我在此提出以下维权要求:
1. 我要求<新津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立即更换为合同中明确规定的空调型号,以确保我享有合同中所约定的权益。
2. 提供书面解释: <新津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应当提供书面解释,说明为何未能按照合同规定交付指定型号的空调,并陈述解决此问题的具体计划。
3. 合理赔偿:鉴于此次违约给我造成了不便和损失,我要求<新津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合理的赔偿方案,以弥补我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我希望政府、新津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能够理解我的立场,并积极回应我的合理维权请求。
有业主已投诉至新津城市公园管理局:
1、新津公园城市管理局元旦前回复:开发商报备了中央空调降配问题,已约谈开发商,会在元旦前给出答复。
2、2024年1月4日,业主电话诉至公园城市管理局,告知开发商回复空调问题不解决、不处理,接访人员回复非跟进此问题的对口人,待问清楚后,让对口人回复。业主找开发商协商,开发商无实际负责人露面,2023年12月31日旭辉客户关系经理陈经理,电话回复:合同系工作人员写错了,已找师傅看了,不影响使用,旭辉无法给出空调不影响使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不处理,不解决,业主有其电话答复的录音)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已转交有关部门处理,请您耐心等待。
群众: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职能科室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你反映购买杨柳大道88号旭辉天府未来城一期的成品住宅,在收房时发现交付标准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这差异严重违背了合同中的协议,要求开发商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型号更换。
经核实;你所反映的问题属实,我局立即要求开发企业就业主反映的问题高度重视,妥善解决业主的合理诉求。开发企业2023年12月31日与部分业主代表进行了沟通,提出了整改方案,但未达成一致的意见,我局于2024年1月2日上午约谈开发企业,督促开发企业针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给予切实解决。涉及违约赔偿问题,如无法协商解决,建议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我局工作人员分别于2024年1月4日上午分别反映情况的群众打电话告知了处理结果,反映群众表示知悉,希望开发企业尽快解决。